2005年6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  体罚学生,教师、学校谁担责
    贾女士问:
    我女儿现年12岁,聪明伶俐。今年5月17日,我女儿因没有完成家庭作业,被其班主任许某打了几个耳光。当时,我女儿就觉得头晕,出现恶心、呕吐、神志不清的现象。后经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。请问,教师体罚学生,由谁承担责任?
    本报作答:根据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9条第9款规定:“学校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,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,操作规程,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,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所以,你女儿的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。
    
    在借贷关系中介绍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吗
    陈先生问:
    去年2月,朋友肖某因经营所需,经我介绍到张某处借款16.5万元。可肖某因生意亏本,无力偿还该款。如今,张某说我是介绍人,应承担保证责任,偿还这笔欠款。请问,借贷关系中,介绍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最高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13条规定:“在借贷关系中,仅起联系、介绍作用的人,不承担保证责任。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,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”依此可知,如你仅是介绍人,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,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。反之,则要承担责任。
    
    加班补休仍应得加班工资
    黄先生问:
    5月1日到3日,公司安排我和工友们加班。假期过后,我们向老板要加班费,老板就安排我们多休息了三天。之后,我们再次向老板提出要加班费,老板非常生气地说,已经安排我们补休了,公司就不应该再支付我们加班工资了。老板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我国《劳动法》第44条规定: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%的劳动报酬。你们完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。
    
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
    丁先生问:
    上个月我开车下班回家时,由于路上行人众多,在一拐弯处将一骑自行车的妇女撞倒。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负全部责任。对此我不服,应怎么办?
    本报作答: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,并提交申请书;未在15日内提出申请的,按同意责任认定对待。
    
    投保人不能因重复保险而获益
    丁先生问:
    我所在单位已经给我们投了社会保险。上个月,我自己又买了份个人住院医疗保险。前几天,我在家擦窗户时摔了下来。单位给我报销了部分医药费,请问我是否能再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?
    本报作答:《保险法》第41条规定:“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各保险人。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,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。”所以你只能要求你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社会保险未给足部分,而不能要求其履行全部赔付义务。